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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家三甲医院7月20日实施DRG收付费试点再扩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16 12:19:29 浏览次数:85382  

  7月16日讯 福建明确将扩大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范围,实现三级公立综合医院全覆盖,并逐步扩大到有条件的其他医院

  7月13日,福建省医保局、福建省卫健委发布《关于扩大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等3家试点医院实际DRG收付费改革有序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DRG收付费改革试点范围。

  其中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等5家试点医院定于2021年7月20日实施DRG收付费。

  5家试点医院收付费政策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医保〔2019〕117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闽医保〔2020〕9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同时,确定省属、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及部队等7家三级综合公立医院纳入DRG收付费第三批改革试点范围。

  该通知自2021年7月20日起执行。

  加强病案管理,建立病案专家库

  试点医院应进一步加强病案质量管理,落实院内病案质量的医疗组、科室、医院三级管控制度。认真开展院内病案质量检查,提高病案首页的主要诊断和主要操作填写、编码准确率。

  医保部门会同卫健部门利用国省专家资源,建立病案专家库,采取远程抽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模式,对DRG收付费问题病案进行审核与评估,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进一步提高医院病案质量,切实提高DRG收付费入组与结算的准确率。

  开展监测考核,建立与DRG收付费政策相适应的医院内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通知》要求医保部门要开展监测考核并加强定点协议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智能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DRG收付费过程监管,对于诊断升级造成的实际资源消耗与DRG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经组织专家论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卫健部门要指导医院加强临床路径管理,细化临床路径表单并纳入信息化管理,促进规范诊疗行为和提升医疗质量,建立与DRG收付费政策相适应的医院内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深化公立医院内部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并将DRG收付费执行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的院长绩效考核。

  鼓励适宜技术

  《通知》明确支持DRG试点医院使用适宜技术,提高医疗质量和改进患者就医体验,在DRG组标准费用内提供的新技术、新项目等尚未明确项目收费的适宜技术,试点医疗机构可依据相关医疗管理规定自主选择使用,并按规定上传诊疗项目(项目编码为XJS000001)或医用耗材(项目编码XJS000002)等信息。

  点医院自主选择使用的适宜技术仅作为DRG组的成本费用,各试点医院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

  促进DRG收付费改革有序推进,探索形成医保多元支付方式

  开展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试点地区的DRG收付费试点医院,医保部门要落实单列DRG收付费医保总额预算的要求,促进DRG收付费改革有序推进,探索形成医保多元支付方式,提升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各统筹区要对DRG收付费医保配套支付政策认真梳理测算,做好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与既往待遇的平衡衔接,原则上DRG收付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总体不低于原有付费方式参保人员实际报销比例,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福建:逐步扩大改革范围,DRG收付费覆盖三级公立综合医院

  2021年5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将扩大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范围,实现三级公立综合医院全覆盖,并逐步扩大到有条件的其他医院。

  厦门等4个设区市实行按病种或DRG收费的同时,开展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试点;推进南平市DRG付费国家试点。完善县域医共体医保打包付费,明确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具体办法。

  2020年2月15日,福建省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和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3家公立医院住院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

  此外,按照福建省医保局的工作部署,预计未来还会在此基础上将改革范围扩大至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等5家三级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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